首页 | 公司介绍 | 业务办理 | 工商资讯 | 财税法规 | 资料下载 | 技术交流 | 联系我们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条款执行的截止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郑州鑫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0371-53728277 53706016 工商咨询:15093326163 财税咨询:15803824323 QQ:95868111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0号附2号省食品科研所6楼601、602号
 
网站建设友情支持: 中国托网所河南郑州网站建设公司